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
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8 15:3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市区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阳光采购政策明确要求,除符合规定的应急采购外,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线下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省医保部门每年重点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阳光采购督查,督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省平台采购数据、应急采购数据等,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省平台阳光采购、议价交易、应采尽采。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填写《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测表》,每月15日前,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