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照护保险失能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工作,规范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程序,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委托承办照护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失能评估定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承办机构遴选评估机构工作实行区域属地管理原则,区域划分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亭湖区、市开发区范围内评估机构遴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盐都区、盐南高新区范围内评估机构遴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大丰区范围内评估机构遴选。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按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划,向所属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评估机构申请纳入照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运营满3个月,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失能评估相关项目,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医保、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照护保险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录;
(二)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50%为专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技术等级,经相关培训获得评估人员资格认证且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其中专职评估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评估机构负责照护保险业务的负责人应为专职评估人员,且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五)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的能力;
(六)配备符合盐城市照护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七)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时间
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受理地点
四、申请流程
(一)材料受理
评估机构向承办机构递交《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材料,评估机构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承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审核
承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评估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
(三)评估评审
对已受理的评估机构,承办机构应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完成实地评估和资质评审。评估评审结合评估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验收评估表》(附件3)。
(四)社会公示
对拟新增的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评估机构名单,统一在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照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公示期结束后,承办机构向确定的评估机构发放确认函。
(五)协议签约
承办机构与持确认函的评估机构商谈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同时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不符合《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2.机构被列入失信单位名单的。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评估人员在联合惩戒期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评估机构,自申请之日起至定点确认期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出变更,否则视作无效申请,不予确认。
(三)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定点申请。
(四)评估机构定点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
0515-80500215(市医保中心)﹔
0515-81998028(市医保中心盐都分中心)﹔
0515-68603818(市医保中心亭湖分中心)﹔
0515-69865010(市医保中心大丰分中心) 。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