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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城乡居民流引产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0 11:54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流引产保障待遇,切实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现将城乡居民流引产医疗费用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流引产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城乡居民流引产保障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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