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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2 16:40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医保发〔2019〕10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起付标准

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其中,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为0.8万元。

二、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线至20万元(含),报销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报销70%;30万元以上,报销80%。困难人员以上报销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

三、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以下费用不纳入个人自付费用计算:(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及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期间发生的费用;(2)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年度限额、住院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3)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单病种结算、特药单项结算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和使用药品超过省定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应由个人承担费用;(4)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0%以上部分和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0%以上部分。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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