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如何报销,是否可以将津贴打到个人账户?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机关、参公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生育津贴应付个人差额部分直接拨付给个人,剩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直接结算;其他类型单位人员的生育津贴全部发放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结算。
2、异地备案(未经转诊、医院转诊、承诺制、长期居住证明)的区别?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便利。
(1)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分别指退休后在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未迁户籍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该类人员办理备案后,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待遇视同参保地就医结算待遇。承诺制备案适用于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无法即时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使用签署个人承诺书方式,经核实后进行异地备案。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该类人员由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及具有省级重点专科(学科)的医疗机构(仅限省重点专科)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由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
其他临时外出人员指未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转诊,自主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就医的参保人员,该类人员备案后异地就医医保住院支付比例比市内降低15个百分点。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指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的参保人员,该类人员经就医地医疗机构判定后上传急诊医疗费用直接异地结算,未开通的回参保地后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的,按照参保地的有关待遇标准进行报销。
3、门慢特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变更?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做变更?
答:门慢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线下可至就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线上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门慢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办理,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一个年度内仅可变更一次。
4、职工医保是否可以补缴?如何补缴?
答: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要求,全省统一执行累计缴费年限政策,不再向前补缴以往年度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全额缴纳当前年度的断保或未缴费用。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要求的,可选择继续缴纳或一次性趸缴的方式予以补足,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标准按照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9%确定。
5、在药店购药如何纳入起付标准?
答: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执行(处方流转平台建成前,暂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执行),限额暂定为2000元(计入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在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普通门诊费用和在定点药店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购药费用共用起付线,年度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为7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