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盐城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4/6/5/art_74038_11263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