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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2 14:06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我市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对备注栏标注为“△”的中药配方颗粒,我市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0%;其余中药配方颗粒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全省统一比例30%。

二、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落地工作

《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与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同步执行。经办机构要根据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及时更新本地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医保支付政策。各地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监测及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责任。各地要配合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政策宣传及解读,定期开展使用数据、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监测,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4/12/31/art_74037_11460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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