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相关医院:
为协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根据《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盐市价发〔2015〕52号)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医疗保险结付政策同步衔接。城市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后,将提高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二、“门诊诊察费”是对城市公立医院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及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等优化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其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设施条件、诊断书和收费清单。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市公立医院发生的门诊诊察费(含中医辩证论治费,下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次6元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需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确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急诊除外),转诊到城市公立医院诊治普通疾病发生的门诊诊察费,由参保人员与转诊的基层医疗机构结算;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住院床位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最高费用限额标准调整到40元/日。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