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 符合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标准且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 | ||
就诊医疗机构 | 纳入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门诊就医。 | ||
用药范围 | 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门诊用药。 | ||
长期处方制度 | 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病情控制平稳、用药方案稳定、患者依从性良好、需长期使用同一类药物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师根据管理规范和病情需要可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 | ||
报销政策: | |||
类别 | 患有高血压、 糖尿病之一 | 同时患有高血压、 糖尿病 | |
起付标准 | 一级或镇(街道) 医疗机构 | 0 | |
二级(参保地三级 县级)医疗机构 | 100元/年 | ||
报销比例 | 一级或镇(街道) 医疗机构 | 60% | |
二级(参保地三级 县级)医疗机构 | 50% | ||
纳入报销限额 | 1600元 | 2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