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区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上浮,具体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盐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