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在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下形成了《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联系人:徐夏娟,联系电话:0515-80500818,邮箱:ycyyfwc@163.com。
附件: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