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工作动态

重大利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
缴费期又又又延长啦!

发布日期:2023-05-19 16:46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最大限度保障好广大群众参保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参保缴纳盐城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人员,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2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二、缴费标准

1.市区(市本级、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45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2.其他县(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420元;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

三、缴费渠道

1.线上缴费:缴费人通过登录微信或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按提示步骤操作可办理相关缴费,也可为他人缴费。

2.线下缴费:普通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持身份证(居住证)到经办银行网点窗口办理相关缴费手续;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后,由代办人持身份证到经办银行网点窗口提供缴费人的身份证号办理相关缴费。


医保咨询热线:1239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