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医保发〔2024〕4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区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9 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4/10/28/art_74038_11404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