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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30 16:33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

二、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47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70元。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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