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局,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加强医保基金合理使用,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配处方全流程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0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处方开具、审核、流转、调剂、保存等关键环节,加强处方全流程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加强重点人群就医服务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患者药品需求信息,提高院内药事会研究频次,切实保障重点人群用药需求。可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各地医保部门强化门诊特殊病药品外配处方监管,对开具药品、处方量排名靠前的医师进行约谈提醒。
三、全面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加快电子处方的流转应用,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不再使用纸质处方。各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工作,确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0号)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5/1/1/art_74037_11461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