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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盐城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28 15:48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发〔2025〕5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盐城市区(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评估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盐城市区(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应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评估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同一评估人员在同一时期内不得将本人资质出借、空挂于其他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同一时期内不得在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或者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机构任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并能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数据传输;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受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机构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者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处于被禁止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管理活动期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和渠道

(一)受理时间:本次集中受理申请材料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10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渠道: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需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向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四、遴选程序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向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二)形式审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医疗保障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综合审核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估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成审核小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

(四)社会公示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评估机构,择优纳入定点,形成拟签订协议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经核实存在不合格情形的,本次审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协议签订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审核合格且通过公示的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定点的评估机构,自申请之日起至定点确认期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出变更,否则视作无效申请。

(二)评估机构须对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提供材料虚假、不真实的,立即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三)本次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5-80500820。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2.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3.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4.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综合审核表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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