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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盐城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28 15:54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照护服务需求,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发〔2025〕5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盐城市区(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长护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盐城市区(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及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险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

3.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医疗护理员等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4.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5.依法与机构内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

6.具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配备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7.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8.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并能按规定进行数据信息传输。

9.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我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申请不同长护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与护理床位之比不低于1:4,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长护服务机构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和渠道

(一)受理时间:本次集中受理申请材料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10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渠道: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需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向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四、遴选程序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向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二)形式审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医疗保障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综合审核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长护服务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成审核小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

(四)社会公示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长护服务机构,择优纳入定点,形成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经核实存在不合格情形的,本次审核结果为不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长护服务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五)协议签订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审核合格且通过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长护服务机构签订长护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定点的长护险服务机构,自申请之日起至定点确认期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出变更,否则视作无效申请。

(二)长护服务机构须对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提供材料虚假、不真实的,立即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三)本次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5-80500820。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2.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3.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4.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综合审核表

          5.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综合审核表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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