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盐城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规定,决定对下列医药机构予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现公示如下: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