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盐医保发〔2019〕11号)第二条“1.特殊病病种数(23种):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克罗恩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型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2.经确认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一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年度内支付限额按各地原有标准执行。门诊特殊病实行定点就医,每人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申请条件:符合特殊病病种范围
申请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经办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携申请材料至市社保服务大厅C区1-8号窗口申请特殊病认定;
2.初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经办人员审核符合条件后登记特殊病病种等基础信息,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息维护;
4.结算。参保人员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515-80500828
办理地点: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
办理机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