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医保特药申请

发布日期:2019-05-15 09:19 [ ]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关于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6号)第一、二、三、四、五条“明确医保特药范围、明确医保特药保障待遇、明确医保特药支付标准、实行医保特药“三定”管理、加强对医保特药使用管理”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管理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苏医管〔2017〕3号)第三、四条“享受待遇的资格准入与复查退出办理流程(一)资格准入。1、参保患者持《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放《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享受一个医疗年度的特药待遇。特药待遇资格自核准之日生效。一个医疗年度终结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四、就医与供取药管理(一)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备相应诊疗技术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药定点医院。参保患者应在特药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使用特药的定点医院。(二)实行责任医师制度。特药治疗和评估实行责任医师负责制。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在特药定点医院相关科室择优选择1-3名医德好、技术精湛,临床经验丰富的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作为责任医师。(三)实行定点供取药制度。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鼓励竞争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公平公正公开选择3-5家基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协议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特定药店”),签订特药服务协议。参保患者应在其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购取药的特定药店。1、参保患者必须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持社会保障卡、《待遇证》、《申请表》或近期《评估表》至特定药店购取药。参保患者应在结算清单和《待遇证》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配药。”

申请条件:病情符合医保特药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单或基因检测报告单

经办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携申请材料至定点医疗机构的特药责任医师处申请;

2. 初审。责任医师对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责任医师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申请表》;

4复核。市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备案申报材料复核无误后,发放《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

5.结算。参保人员持证卡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结算。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515-80500828

办理机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