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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发布日期:2019-05-15 09:20 [ ]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1.《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盐政发〔2009〕68号)中“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给予补助, 3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其中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先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对应的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8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的部分,在5000元(含5000)以内的补助80%, 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

2.《关于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盐医保发〔2019〕8号)中“二 报销比例 2019大病保险保持2018年的1.4万元(困难人员0.7万元)起付线不变,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困难人员以上报销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三 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的费用。自费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年度限额、住院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期间发生的费用。”

3.《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盐医保发〔2019〕11号)中“一、待遇享受1.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或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2.在原参保地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转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转出、转入期间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应予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过3个月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从续保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3.本市范围内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保险期内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4.参保职工无特殊情况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参保职工因非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

申请条件:本地急诊或异地就诊的现金费用

申请材料:

(1)门诊费用:身份证或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发票原件、门诊病历

(2)住院费用:身份证或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发票原件、出院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经办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携申请材料至市社保服务大厅C区1-8号窗口申请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2.初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4.制单。经办人员根据费用类别将费用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打印《盐城市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凭证》;

5.复核。复核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对医保信息系统的录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6.支付。拨付报销费用至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赴外地核实费用的除外,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515-80500246

办理地点: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

办理机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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