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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定单位医疗费用结算

发布日期:2019-05-15 09:20 [ ]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1.《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71号)“第九条 市区内现有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定点互认,统一为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在其就医购药的费用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统一结算。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市三院由盐都区负责)的医保服务协议签订管理和医保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签订管理和医保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

2.《关于强化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盐人社发〔2019〕16号)医疗保险基金解缴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拨付定点医药机构上月结算费用,每月28日前将本月支出明细报送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申请条件:市区公立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对账单

经办流程:

1.申请。双定单位对上月刷卡的医疗费用数据形成电子对账单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2.初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对账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对账单》;

4.制单。经办人员将对账数据、《稽核通知单》及《医保费用结算核定表》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制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表》;

5.复核。复核人员根据报单信息对医保信息系统的录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6.支付。拨付结算费用至双定单位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超过当月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515-80500246

办理地点: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

办理机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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