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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结付

发布日期:2019-05-15 09:21 [ ] 浏览次数:

(1)单位参保职工

办事依据:《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盐政发〔2014〕138号)第十九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第二十条: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关于贯彻实施〈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盐人社保〔2014〕80号)第二条: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申请程序及相关资料。(一)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资料;(二)失业女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资料;(三)职工未就业配偶须提交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第四条:1.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在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0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300元。(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180元、200元和9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500元、320元、1600元、1200元。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8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9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23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750元。(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220元、240元、11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380元、1900元、1500元。以上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

申请条件:正常参加市直生育保险

申请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盐城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加盖单位印章)、发票原件、出院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经办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携申请材料至市社保服务大厅1-8号窗口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结付;

2.初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4.制单。经办人员根据费用类别将费用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结算,打印《江苏省职工生育社会保险金结算(支付)凭证》;

5.复核。复核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对信息系统的录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6.支付。拨付报销费用至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515-80500242

办理地点: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

办理机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2)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依据:1.《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盐人社保〔2013〕75号)中“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且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引)产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所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三、对纳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按照医疗保险连续参保与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政策以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执行。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预产期前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人口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医疗保险证历到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领取《盐城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住院介绍信》。急症的可先行入院,后凭医疗机构急诊证明补办手续。”

2.《关于贯彻实施〈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盐人社保〔2014〕80号)“四、结算办法(一)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办法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单元、病种定额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申请表》、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对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按月结算。1.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在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0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300元。(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180元、200元和9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500元、320元、1600元、1200元。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8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9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23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750元。(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220元、240元、11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380元、1900元、1500元。以上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六、关于其他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处理 1.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再支付。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不得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申请条件:正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申请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发票原件、出院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经办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携申请材料至市社保服务大厅1-8号窗口申请生育费用报销;

2.初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4.制单。经办人员根据费用类别将费用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打印《盐城市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凭证》;

5.复核。复核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对医保信息系统的录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6.支付。拨付报销费用至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515-80500246

办理地点: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

办理机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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