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多次收到参保人员来电、来访,咨询有关媒体报道取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现解读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从缴纳的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政策性个人自负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使用或依法继承。
去年5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文件,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设立个人医疗账户,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不存在30号文件中取消个人医疗账户问题的情形。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