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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
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9 18:41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照护保险照护机构:

为促进我市照护保险事业发展,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盐城市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照护机构”)定点遴选工作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照护机构遴选工作实行区域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照护服务的各类医院、护理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划向市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照护机构依法设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护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2.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服务设施设置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其他符合照护保险要求的相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照护人员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制度、照护费用结算制度等。

4.申请定点的地址、照护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

5.人员配备符合行业规范,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具备照护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且劳动(劳务)合同在有效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明确照护保险管理部门、照护保险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照护保险照护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照护保险政策宣传、照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7.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开业不足6个月的从开业至申请之月)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照护机构在申请中作“无过”证明,由经办机构核实。

(二)其他条件

1.医疗机构

(1)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2)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照护服务区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器材等,照护区床位不少于20张。

(3)专职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低于1:5。

2.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1)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2)为入住机构的参保失能人员独立设置照护区域及照护床位。

3.能够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2)专职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不低于10名。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

二、申请时间

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

(二)下列材料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医疗机构提供当期有效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文本;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证明;其他机构提供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材料。

3.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照护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照护区床位张数证明。

4.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具备照护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明。

5.与定点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的服务合作协议。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四)照护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五)其他规定的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照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条件及要求的。

(二)被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

五、受理地点

六、申请流程

具备第一条规定条件及要求的照护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辖区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一)材料受理

照护机构需向辖区内经办机构递交《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附件1)以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照护机构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审核

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照护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照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

(三)评估评审

对已受理的照护机构,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实地评估和资质评审。评估评审结合照护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经办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确定拟新增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拟新增的定点照护机构名单,统一在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照护保险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照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五)协议签约

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盐城市照护保险服务项目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受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委托,负责与照护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由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定点照护机构名单。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照护机构,自申请之日起至定点确认期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出变更,否则视作无效申请,不予确认。

(二)照护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照护机构定点申请。

(三)照护机构定点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

0515-80500215(市医保中心)﹔

0515-81998028(市医保中心盐都分中心)﹔

0515-68603818(市医保中心亭湖分中心)﹔

0515-69865010(市医保中心大丰分中心)。


附件1.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

附件2.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名册

附件3.照护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备案表

附件4.盐城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验收评估表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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