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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 18:18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的基数应与同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一致。

四、申报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

1.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2.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就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六、工作要求

1.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同时核对、更新职工基本信息、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

2.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积极引导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基数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附件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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