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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0 15:13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最大程度满足参保群众需求,切实保障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参保群众的医疗待遇,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延长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二、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三、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仍按照《关于明确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盐医保发〔2022〕62号)、《盐城市照护保险实施细则》(盐医保发〔2022〕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市区(市本级、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45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2.其他县(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420元;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

四、待遇享受

2023年2月28日前,按规定参保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人员,自缴费次日起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覆盖全、多渠道、多层次的参保动员及政策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好延长集中缴费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预期。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探索创新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优化经办管理,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于因疫情等影响参保缴费不便利的群众,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便民措施,加强线上线下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需求。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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