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监测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医保发〔2023〕26号)、《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医保函〔2024〕120号)文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了盐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服务)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2024年评价版)》《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住院服务)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2024年评价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服务)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2024年评价版)》《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住院服务)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2024年评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