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核定病房床位价格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盐医保发〔2021〕8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盐市价发〔2016〕34号)等文件规定,现核定你院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具体见附件)。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相关批复一律废止。你院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批复的病房类型,配备好普通病房的病床数、基本床单元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等工作。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