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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2 09:33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 浏览次数:

本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区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盐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盐医保办发〔2025〕13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办发〔2023〕34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发〔2023〕7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办发〔2023〕1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发〔2023〕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及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照《2025年盐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盐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盐城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盐城市区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江苏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价项目、内容及评分办法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二、考核安排

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按照自评申报、区域初审、确认结果工作程序开展具体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绩效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台账检查、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相结合方式,涉及现场检查的项目采取上报台账及提供现场图片等电子资料的方式,采用台账申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核。

2.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辖区管理及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处室、直属单位做好工作对接,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汇总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时间安排

市区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时间为2026年1月1日-1月23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统筹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评价考核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规范要求,对评价考核涉及的各项指标进行认真考评,强化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

2.严明工作纪律,有序开展评价。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开展评价,严格对照评价指标逐项做好评价工作。遵守绩效评价工作纪律,及时汇报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主动支持配合,保障评价成效。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照评价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台账、数据、佐证材料。

医药服务管理处联系人:徐夏娟,联系电话:80500818。

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联系人:陈志春,联系电话:80500849。

基金监督处联系人:闫学彦,联系电话:80500811。

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监测管理中心联系人:谢天,联系电话:80500811。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人:李实,联系电话:80500845。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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