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责任医师名单公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国谈药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130号)相关规定,经各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所在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核备案,我局对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责任医师等信息进行了更新与汇总(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盐城市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责任医师名单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