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纪委办公室(盐纪办〔2020〕19号)文件精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市医疗保障局。
如发现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可以向第十五派驻纪检监察组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的行为;
2.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
3.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人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如有诬告陷害、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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